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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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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 星期五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申報日期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本市須辦理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依附表之申報期限,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申報期限
甲類
13目)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每年3月及9月前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甲類
47目)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每年5月及11月前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作月子中心)
三溫暖、公共浴室。
乙類
13目)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每年3月前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
乙類
46目)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每年5月前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
乙類
79目)
集合住宅、寄宿舍。
每年9月前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乙類
1012目)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每年11月前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幼稚園、托兒所。
丙類
電信機器室。
每年5月前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丁類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每年11月前
戊類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地下建築物。
每年11月前
己類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每年5月前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關於我們

公司服務項目: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公供眾使用建物依據類類場所申報規定,申報檢查業務 
2.消防設備設計施工及會審會勘
→各類消防設備設計規劃施工,消防會審及會勘業務
3.建築物變更使用
→各類場所用途變更(如變更原有用途變更使用為店鋪/補習班/旅館/工廠等各類場所)
4.一般商業登記或特許行業及補習班立案等商業或立案申請 
5.室內裝修審核認可
→公共眾使用建築物,室內隔間裝修(含天花板)時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核認可證
6.空間設計規劃
→一般用途/商業空間規劃設計,規劃設計符合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讓您無後顧之憂,免於二次施工 
7.建築物防火設備改善
→防火建材施工規劃
8.古蹟維護
→領有古蹟維護工地主任證書
9.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
→領有無障設施勘檢人員證書及資格人員
10.各類不動產相關資訊查詢
→針對建物使用類別/或土地分區使用之相關規定/不動產買賣過戶等相關規定查詢 

服務電話:06-2983737      傳真:06-2580781

簽證表

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   防火避難設施類
1.防火區劃
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 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3.內部裝修材料
4.避難層出入口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走廊(室內通路)
7.直通樓梯
8.安全梯
9.屋頂避難平臺
10.緊急進口
()   設備安全類
1.昇降設備
2.避雷設備
3.緊急供電系統
4.特殊供電
5.空調風管
6.燃氣設備
 

建物公安檢查申報日期

附表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類別
組別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施行日期
樓層、建築物高度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間
A
公共
集會類
A-1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A-2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B
商業類
B-1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3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B-4
 
 
每一年一次
四月一日六月三十日止(第二季)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C
工業、倉儲類
C-1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C-2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
休閒、文教類
D-1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3
三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4
五層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層
 
每四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D-5
 
 
每一年一次
七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E
宗教、殯葬類
E
 
 
每二年一次
七月一日九月三十日止(第三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F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F-2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
F-3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一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
F-4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G
辦公、服務類
G-1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G-2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G-3
 
二千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千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十月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四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H
住宿類
H-1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每四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H-2
十六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
 
每二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
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
 
每三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
 
每四年一次
一月一日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季)
依本附表備註三規定辦理
備註:
一、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類組及規模,含括供公眾使用及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本表各類組之檢查申報期間,係依據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申報一次。
三、 六層以上未達八層,及八層以上未達十六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H-2組別建築物,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四、 本表所列E類別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限。
五、 本表所列應辦理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其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之檢查項目領有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並併同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完成申報手續者,下次檢查申報之頻率得折減一半辦理。
六、 本表各類組之施行日期,係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八十二內字第一七二二九號函訂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之省市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優先順序並依實際需求,分別規定於八十六年、八十八年起施行。
七、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依下列規定為之:
()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使用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其中有二種類組以上達應申報規模時,應以達申報規模之類組中之最高申報頻率為之。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報,或由使用人共同或個別就其應申報範圍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有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申報規模以整幢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計之,若達申報規模,應依其申報頻率辦理申報。至於申報主體,該幢建築物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其應申報範圍採共同或個別方式完成檢查後合併申報。
()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其申報規模應以該幢各類組樓地板面積分別合計之,若有類組達應申報規模者,同類組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類組之申報頻率辦理申報;同年度應申報之類組,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就申報範圍,共同以最高申報規模類組之申報期間完成檢查後申報。
八、 整幢建築物申報者,以其主用途之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為之;建築物主用途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